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部署,近日,省委编委制定印发《福建省机构编制事项动议、论证、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33条,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围绕机构编制工作动议、论证、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4个重点环节,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和权限要求:一是明确动议权限、程序和要求,规定动议方必须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二是明确论证内容、方法和要求,对调查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进行详细规范和细化;三是明确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的主体、程序、方式和要求,坚持机构编制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坚持按照规定内容进行议题审议;四是明确“三定”规定、机构编制年度报告、部门职责协调、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强化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办法》的出台,既是新形势下福建省各级各部门开展机构编制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福建省推进和完善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将对提升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省委编办政策法规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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