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什么是“吃空饷”?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以虚报、瞒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吃空饷”分为单位“吃空饷”和个人“吃空饷”。单位“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个人“吃空饷”主 要包括以下情形: 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H省T县东兴乡中学是我国中部较为偏远的农村中学,现有教职工编制85名,实有83人。2000-2008年,该校先后有15名教师到沿海发达地区或者县城中学应聘任教,学校未向县教育局上报,擅自批准他们离岗。2000-2005年,离岗的教师每人每年向学校交5000元“离岗费”即可离岗,工资等各项待遇不变。2005年10月开始T县实行全县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教育局统发,东兴乡中学又继续虚报实有人员信息,由学校会计代离岗教师领取统发的工资。2008年9月,T县开展清理“吃空饷”活动,东兴乡中学15名教师长期在编不在岗问题始被发现。8年中,东兴乡中学共“吃空饷”73万元,其中40余万元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30余万元作为学校“小金库”,用于来人接待等支出。
[处理意见] 1.东兴乡中学违规“吃空饷”73万元,数额较大,情节较重,按照《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的规定,可以给予直接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他们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追究相应的责任。2.东兴乡中学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的规定和要求处理。3.15名长期在编不在岗教师的处理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12.什么是不定规格变相设立?
答:指不明确机构规格,通过明确领导人员级别来设立超出审批权限的机构,以规避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如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规定,地方设立副厅局级以上机构应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有些地方规避这一管理规定,不明确机构规格,实际配备副厅局级以上领导人员,这就属于不定规格变相设立的情况。
13.什么是超编?
答:指各地区各部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自行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行为。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务数量配备领导干部的行为。
[案情介绍]按照2002年G省X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交通局“三定”规定,市交通局内设办公室、基建管理科等八个科室,行政编制29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2007年,根据市交通局的实际需要,市编委为市交通局增加了一个科室和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调整后,交通局机关正科级领导职数为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为5名。2009年,市交通局机关搞内部竞争上岗。在开展竞争上岗前,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W某在局党组会上提出为没有副科级领导职数的4个科室各增加1名副科长职位,以调动机关干部参与竞争上岗的积极性,局党组其他成员对此都表示赞同。经过竞争上岗,2009年10月,市交通局机关任命了9名正科长,9名副科长,超副科级领导职数配备4名副科级领导干部。
[处理意见]1.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的规定,可给予W某和L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交通局党组其他成员可免予党纪处分,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2.对于超职数配备的4名副科长,应要求X市交通局限期纠正或者逐步消化。
[案情介绍]M县为我国中部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县,原辖35个乡镇。2007年,该县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将原35个乡镇合并为21个,并对合并后的各乡镇的机构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下达了“三定”规定,定编到人。2008年1月机构改革结束后,21个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共核定领导职数235名,实有254人,超配19人。2009年8月,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职数共235名,实有247人,有9个乡镇仍存在超配问题,共超配12人。2009年9月,M县为了达到L市委组织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35岁以下的要占40%以上,妇女干部要占20%以上”的乡镇干部结构要求,县委书记Y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向部分35岁以下和妇女干部不足的乡镇选派18名副乡镇长,另将6名年龄较大的乡镇干部调整回县直部门任职。调整后,M县21个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共259人,超职数24人。
[案情分析]M县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因乡镇合并形成了部分乡镇领导干部超职数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乡镇领导干部超职数问题尚没有消化前,又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则属于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应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处理意见]1. 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可给予M县县委书记Y某和M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M县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可免予党纪处分,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2.超职数配备的乡镇领导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分流消化。
答:指在规定的机构数额外,擅自设立机构的行为。各级党政机构实行限额管理,由党中央统一规定。2018年机构改革后,地方各级党委机构限额与同级政府机构限额统一计算。省级党政机构数额,由党中央批准和管理,规模较小省份的数额与一般省份有所不同。市县两级党政机构具体数额,由省级党委在中央规定的限额范围内予以明确并实施严格管理,根据大城市、中等城市、大中小县等具体情况,机构数额有所不同。对事业单位的数量,中央要求各地各部门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总量内,不得突破总量新设事业单位。对在限额外设置机构的情况,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配备工作人员,造成实际工作人员数额多于核定的编制数额的行为。超编进人一般分为违规超编进人和政策性超编进人两种情况。对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向同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通报。对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改革等原因造成的政策性超编,应当按有关政策积极稳妥消化超编人员。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使得实际配备领导干部的级别高于该机构规格的行为,也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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