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须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5-09-26 17:55 浏览量:{{pvCount}}

  一、事业单位登记程序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

    (一)申请阶段

  1、事业单位应认真学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了解有关规定,掌握好具体操作程序。

  2、事业单位根据申请登记(备案)的类别到登记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相关批准文件)。

  3、事业单位按规定填写好申请表,由举办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把申请书和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二)审核阶段

  1、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材料不完备或差缺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处置或补报;对材料齐备的进行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单位是否属于登记范围和本机关管辖范围。

  (2)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表格填写的是否准确、清楚。

  经核查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经同意受理的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作出综合判断。

      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2)提交的文件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3)单位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

  (4)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

  (5)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数额、从业人员数额以及场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6)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将所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负责核准的领导。

  3、核准---经过审查后,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核准登记(备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发证阶段

  对“不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原申请单位,并告知具体原因及相应的处置办法。

  1、对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赋予统一标识代码,收取登记费、代收公告费,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号以及依法申办其他事项,并将印模和银行帐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对核准变更登记的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登记费、代收公告费,并换发有关证书;

  3、对核准注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被注销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

     (四)公告阶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是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对核准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的,在指定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公告(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公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定程序,也是登记或备案的最后环节,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号码或统一标识代码。公告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二、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文件及具体要求

  事业单位必须在机构被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及省长、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习近平签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编[2000]1号),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文件,并就文件的规范及其真实性、有效性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1、应用符合存档要求的墨水或钢笔水填写,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个别特殊情况要更改的,应加盖更改单位的公章或更改专用章以示负责)。

  2、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与填报的名称及批准设立的名称三者应一致。

  “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当日日期。

  3、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有审查意见及签注时间,以示负责。

  4、表内凡涉及数字的栏目,如时间、电话号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按表内各栏的要求翔实、具体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无误。

  (1)“单位名称”应以有权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最新的正式批复件为准,填写规范名称的全称。

  (2)“住所”以该事业单位的主要办公住址为准。应明确到市、县(区)、乡(镇、街道)、路名、门牌号以及楼层、房间号。

  (3)“开办资金”填写经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该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数额,并且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与其他资金的总和应等于合计数。

  (4)“批准文号”应与“审批机关”吻合。

  (5)“执业许可证书”,属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填写其执业许可证书的名称、号码;其他事业单位不填写此栏。

  (6)“分支机构”指该事业单位下(分)设的对外挂牌,具有一定服务内容,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有多级分支机构的只填写第一级分支机构,不要填写内设机构。

  (7)“宗旨和业务范围”指举办该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和业务服务项目。填写时应使用规范用语。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1、具体要求同上。

  2、个人简历不能太笼统,特别最后一栏的任现职的时间应单独填写并与任职任命文件相符。

  (三)机构成立文件

  一般应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人员编制、机构规格等项内容。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应有同级党委、政府、编办的批文。部门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应有其举办单位成立该单位的正式文件,并附其主要出资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经原登记机关鉴证)。

  (四)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由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现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加盖任职主管单位人事处公章。其中非该事业单位行政正职任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出具举办单位的党组、党委或董事会的说明证明材料)。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本单位净资产状况的审验报告

   1、提供的净资产审验报告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末的财务统计审验报告。

   2、审验报告上应明确其净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及其他资金的具体数额。

   3、若是“部门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二类),其审验报告须增加各参与部门的资金构成情况。

    (六)住所证明

   1、自有的,应提供房产权证件或购房证明。

   2、办公场所由举办单位(其他单位)无偿提供的,由提供单位出具证明(非省直机关应附有房产权证复印件)。

   3、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并附房产权证复印件。

  (七)有要求应取得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必须提交许可证书复印件。依资质证书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的事业单位,须提交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八)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九)代码证复印件(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先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再办理全国统一代码申请)。

  (十)公告委托书。应写明单位名称全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号码或统一代码标识等内容。

       三、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应当自变更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须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除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名称的改变

     提供审批机关批准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二)住所的变迁

  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更换

  提供原法定代表人免职或离退休的批准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新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改变

      提供有关调整或更改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

     (五)经费来源的变更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或经费构成发生变化(如原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转变为自收自支;又如混合型经济成份事业单位,各举办单位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的),须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审批机关批准或按有关程序所作决议的经费来源变更的相关文件。

     (六)开办资金的变更

  1、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开办资金的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实有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用于事业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以人民币表示)。

  2、为了保证事业单位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送减少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一)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1、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3、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经审核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

  6、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备案)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7、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应当在事业单位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由其举办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由举办单位填写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同意撤销(解散)的文件或被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五、年检

    (一)年检工作的程序

   1、事业单位进行自检自查,认真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由事业单位填报的栏目主要有:  (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2)有关登记事项年末实际情况;(3)经费收支情况;(4)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5)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书必须真实无误,不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其主管部门。

  2、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负责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2)事业单位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3)事业单位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判断其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4)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5)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6)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按照《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7)事业单位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印章的行为。(8)事业单位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应确保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加盖单位公章。

  3、事业单位将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内蕊纸,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对事业单位年检有验资要求的,在报送的材料中,应附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对同时办理各类变更手续的,要按照申办变更登记的要求报送相关的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对年度报告书进行审验。重点审查事业单位的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住所等几个项目。对年检合格者在其证书正、副本内蕊纸上加贴由国家统一制作的年检标签。

  (二)与年检有关问题的处理

  1、关于年检验资。对开办资金发生变动的各类事业单位,都应提交验资报告。对开办资金没有变动的,其中一类事业单位(指由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目前年检时可暂不验资,但要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二类事业单位(指由部门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机构),则须提交上一年度的验资报告。

   2、关于登记事项变动。在办理年检中,对于登记证书上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一律应先进行年检,并同时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关于年检公告。在正式开展年检工作前,登记管理机关除了向有关单位印发年检通知外,还应按照登记公告管辖的层级向社会发布年检公告。

   4、关于年检不合格问题。年检中,凡净资产为负值的,或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的,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已成为空挂事业单位的,应确认为年检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事业单位的处理:一是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整改的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认为该事业单位已重新具备法人条件的,可视为年检合格;二是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进行撤并。

   5、关于违章处理。按照《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规定的年度报告材料,是其应尽的义务。否则,属违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未按期办理年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其在一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通知后仍不按期办理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采用书面送达的形式,告知违章的事业单位,原法人登记证书已无效,不得使用,有关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六、注意事项

  (一)领取表格

      事业单位前来领取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年审等表格,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相关批准文件。

  部门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二类)申请设立登记时须填报一式三份《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其余均填报一式二份申请表。

  (二)申报时提交的相关文件为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文件有权保有机关的公章。

       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表格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另附B5(182×257mm)纸填写。

    (三)办理鉴证

  凡需办理鉴证单位,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应说明办理鉴证理由)及证书原件。

    (四)如果遗失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当按以下程序申请补领

   1、由申请补领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补领报告。

   2、经审查同意后,申请补领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证书作废的声明。

   3、申请补领单位提交在报刊上刊登的证书作废声明。

      咨询及联系电话:0591-7832903、7806220(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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