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34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15-03-30 16:49 浏览量:{{pvCount}}

闽委编办函〔201531

苏玉庆、田毅欣、朱素洁、何建平、郭立红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城乡教育发展的建议》(第1134号)收悉。现就与我办有关的问题答复如下:

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是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教育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统筹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对推动全省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缩小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教育发展差距。

一、关于“统一城乡教师编制标准”问题

为解决城乡师资力量配备不均衡的问题,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我办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就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进行调研,对教职工编制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2006年,我办印发《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县(市、区)可以在本行政区域按省定标准对小学编制采取核定总量,在总量内统筹调剂使用”。2008年,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规定,在2002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学校水平;至此,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行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同时,为使各地可以更好地统筹使用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该《意见》明确,各县(市、区)的教职工人事关系统一收归县管,中小学编制在本县(市、区)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互补余缺,有效促进城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我省率先在全国统一了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得到当时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去年11月份,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要求各省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我办将会同教育、财政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我省标准与新标准的比对工作;二是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做好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三是积极指导、督促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调整核定工作,并落实好县域内学校间教职工编制在总量内动态调整等政策,解决部分地区城乡师资力量配备不均衡问题。

二、关于“严禁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问题

2007年以来,国务院出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等法规文件,明确规定不得挤占、挪用编制2009年,我办会同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0932 号),强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近年来,我办已就相关问题多次开展监督检查。下一步,我办将继续加大督查力度,会同人社、教育等部门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指导、监督各市、县(区)全面清理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情况,针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廖世铢

联 系 人:王小龙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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