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42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15-05-09 16:51 浏览量:{{pvCount}}

闽委编办函〔201535

郑惜卿、林伯琪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卫生监督机构列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建议》(第15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目前大量事业单位存在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情况,为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党中央、国务院于20113月下发《指导意见》,部署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按照中央部署要求,下发《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1216号)及《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21号),明确了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事业单位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该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各部门自行委托等均不作为认定依据。为便于全国各地执行,中央编办和省里分别制定了分类目录。我省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严格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及分类目录执行。

你们提出“将卫生监督机构列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建议,我办在此前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也专门对此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是将卫生监督职责赋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没有直接授权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作为卫生部门下设的卫生监督机构,是接受卫生部门委托,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因此,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各部门自行委托等均不作为行政类认定依据”精神,卫生监督机构目前难以列入行政类事业单位,希望您能理解。卫生监督机构虽然未列入行政类事业单位,但其仍然可依法接受委托承担有关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感谢你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廖世铢

联 系 人:阮志农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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