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33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15-05-17 16:59 浏览量:{{pvCount}}

闽委编办函〔201541

林剑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县区级劳动监察综合执法能力的建议》(第11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及2004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就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保障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2006年和2010年,我办先后2次印发通知,对加强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提出要求,强调要健全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相关工作;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监管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数量、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编制,该加强的要予以加强。

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办高度重视,及时对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总的看,近年来,我省各级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前省、市、县三级均组建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相应配备了人员编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但是,各地也确实存在着队伍力量配置不平衡的情况,多的多,少的少。

一、关于“增加劳动监察大队人员编制”“将县(区)劳动监察经办机构升格为副科级”问题。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劳动监察机构编制事项应由县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一再强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事业编制不得突破2012年底总量。省委、省政府也专门印发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期间,不新增机构、不新增编制、不提高机构规格;确需加强的,应在总量内调剂解决,且机构编制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和原则,对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和规格问题,全省不宜作统一规定,由同级党委、政府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根据本地劳动保障监察的实际需要统筹确定。省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督促。

二、关于“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县(区)劳动监察大队划分为行政编制”问题。我办在此前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已专门对此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是将劳动监察职责赋予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没有直接授权给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监察机构是接受劳动主管部门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劳动监察相关任务。因此,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精神,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划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县(区)劳动监察大队作为事业机构,不宜使用行政编制,只能使用事业编制。

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廖世铢

联 系 人:阮志农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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