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编办函〔2015〕43号
林剑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县(区)工伤认定机构的建议》(第1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在县区级设立工伤认定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编制”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等按程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决定。据此,工伤认定职责依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一轮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省、市、县三级已分别整合设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设立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承担工伤认定工作。如省一级,在省人社厅设立了内设机构“工伤保险处”,负责省本级工伤医疗费用统筹和工伤认定等工作;部分市、县(区)人社部门也单设了工伤保险处(科),没有单设的,都明确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及工伤认定工作。因此,目前各级工伤认定职责及承担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是明确的。
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给人社部门的编制总量中,包含了人社部门承担各项职责所需的编制,其中也包括了负责工伤认定工作的人员编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再强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各地将机构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总量内。省委、省政府也专门印发通知,明确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期间,不新增机构、不新增编制,确需加强的,应在总量内调剂解决。在这个大背景下,对个别地区工伤认定工作量大,确需调整增加机构编制的,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可按程序专项提请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下一步,我办将加强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优化机构编制配置,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合理调整,保障工伤认定工作的需要。
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廖世铢
联 系 人:阮志农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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