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编办函〔2015〕57号
雷金花、李捷增、钟晓惠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的建议》(第13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涉及我办职责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加强环保执法,尤其是基层环保执法,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途径。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基层环保队伍建设。2011年,《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省所有乡镇都要明确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员。2014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对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印发通知,要求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环保部门不得随意抽调、借用下属环境监察等事业单位执法人员;进一步加强环保重点乡镇(街道)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等。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我办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各市、县(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均要作为政府工作部门设置,同时明确承担乡镇环保工作的机构、岗位和责任,确保环境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据了解,目前全省已有917个乡镇(含街道)设立环保机构,占全省乡镇总数(含街道)的85.4%。这些基层环保机构有的采取县级环保机构派驻形式设立,有的独立设置机构并相应核定编制,还有的在乡镇相关机构挂牌设立;未设置环保机构的乡镇(街道)也都明确由相关机构或岗位承担环保工作职责。同时,各市县在探索农村“六大员”工作机制中,也加强了环保协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农村环保监管力量。据统计,全省共配备了近1400名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通过这些举措,基本形成了覆盖基层的环境保护组织体系。
关于“强化县级基层环境监管,参照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增加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各地要将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数控制在2012年底总量内,确保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因此,关于增加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可由当地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在全县(市)机构编制总量和机构限额内调剂互补、统筹研究确定。
关于“要在重点乡镇逐步设置独立的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问题,按照中央和省里有关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各地乡镇党政和事业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和事业性机构都实行限额管理(其中,党政内设机构3-6个、公益性事业单位3-5个),一般情况下,难以就某项工作单独设置机构。此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环保监管职责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主要协助县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因此,乡镇环保监管工作可明确由现有乡镇相关工作机构或岗位承担,关键是职责要明确,责任要到位;某些重点乡镇的机构编制确实无法满足需要的,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一些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结合你们提出的建议意见,我办将进一步指导、督促各地在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保有人负责,有人干事,将县级和乡镇基层环境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杨俊
联 系 人:梁菲
联系电话:0591-87846684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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