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67号建议的答复函
闽委编办函〔2016〕32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4-05 16:06 浏览量:{{pvCount}}

 

邹荔生、李永苍、杨朝东、张大共、蔡慧娟、陈玉鹏、陈忠、陈再新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创新编制管理,解决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的建议》(第1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2002年,省政府出台《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2121号),规定中小学安排教师进修脱产的可适当增加编制、病休人员经批准后可列编外,充分考虑到了学校的特殊需求。2008年,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规定各县(市、区)的教职工人事关系统一收归县管,中小学编制在本县(市、区)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互补余缺。但从执行情况看,在部分农村学校(教学点)仍然存在你们所说的教师总体超编、结构性缺编等问题。

对你们提出的“出台更加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建议,我办作了认真研究。但鉴于新一届中央政府《约法三章》明确要求,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事业编制不得突破2012年底总量,要解决好各地教师结构性缺编问题,必须通过多种办法解决:一是通过全县中小学教师总量调剂,教师编制学校间动态调整,使农村学校能够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二是通过全县控编减编收回的事业编制、整合职能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撤并规模小和任务萎缩的事业单位等办法调剂解决。三是创新用人机制,调剂的编制主要用于配备学校专任教师,其余人员可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同工同酬。四是在有条件的县(市、区),鼓励工作量不饱和、紧缺学科教师在同一区域内多校任教,确保农村学校(教学点)工作正常开展。等等。

下一步,我办将指导、督促各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贯彻落实闽政办〔2002121号、闽政文〔2008344号等文件规定,积极配合同级教育部门,采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以解决好农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缺编问题。

感谢你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廖世铢

联 系 人:王小龙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4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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