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3125号提案的答复函
闽委编办函〔2016〕33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4-06 17:07 浏览量:{{pvCount}}

 

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关于政府简政放权后规范中介组织行为的建议》(第20163125号)悉。现将我办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问题

2015年,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部署要求,我办牵头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在全国率先完成了省级中介服务清理工作。清理结果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并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详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2号)。

本次清理将省直和中央驻闽单位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中具有核准性质的中介服务事项全部列入清理范围,涉及清理单位68个(其中,省直单位48个,中直驻闽单位20个)。清理规范后,共保留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33项、调整78项,精简率达37%,有效遏制随意增设前置审批和增加中介服务收费问题,审批流程得到进一步简化,审批效率显著提升。一是对公布保留的13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依据、收费情况进行明确,其中,政府定价15项,市场调节价112项,不收费6项。二是78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进行调整,其中:取消47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转变16项,改为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或其他监管;规范15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申报材料,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目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也正在抓紧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将于今年上半年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省审改办已启动第二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通过清理将进一步促进审批提速增效。

二、关于健全监管机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各相关部门分别承担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管和业务指导职责:

其中,有关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分别由工商、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具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管的职能;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类、宗教类、社科类社会组织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境外非政府组织驻闽机构进行登记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监管。

有关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负责。例如,省经信委负责经济、行业类社团的业务指导,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部门监管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机构,省商务厅负责商务系统社团业务指导,省科协负责科技类社团及有关学会监管,省社科联负责部分全省性经济社会团体业务指导,省住建厅、交通厅、体育局、农业厅、侨办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侨联、残联、文联、贸促会、红十字会等省政府授权组织也承担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管等。

因此,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已登记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组织,其监管和业务指导职责依法由各相关部门承担。对提案中建议成立“中介组织发展监管中心”机构,承担对涉及各类中介组织管理服务的政府各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协调的职责问题,鉴于目前以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模式是现有法律法规确定的,其有利于强化社会组织监管和指导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如作调整,不仅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且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中央从顶层设计的层面进行统筹安排。

下一步,省委编办(省审改办)将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继续推进中介组织相关改革。一是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9号)等部署,进一步界定和明确各相关部门应承担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解、社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适合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从现有事业单位中剥离,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条件。二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加强中介服务监管,改进审批方式。三是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动各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四是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监管。对同一申请事项,各审批部门不得再重复实施中介服务事项审批;对不再保留的审批中介服务和前置审批事项,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力度不减弱。

感谢贵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杨 

联 系 人:张朝辉

联系电话:0591-878331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4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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