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10号建议的答复函
闽委编办函〔2016〕50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4-25 16:57 浏览量:{{pvCount}}

 

高向荣、杨文俪、王文礼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机制体制改革及支持试点镇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公共服务配套的建议》(第1510号)收悉。我省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主要由省发改委牵头,我办主要负责强镇扩权工作。你们提出的“推动强镇扩权改革,赋予试点镇更多的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限和要素资源配置”建议是“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办的重要职责,对我办进一步深化“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强镇扩权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办对你们的建议高度重视,结合小城镇改革试点工作,由分管领导带队先后赴浙江、江苏等地考察学习,并到福州、宁德、泉州、漳州、龙岩等地的部分“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开展实地调研,对建议涉及的有关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办配合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的有关情况

201410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420号),对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作了部署,在机构编制方面要求“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和不膨胀机构的前提下,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推进扩权改革,各县(市)要选择有条件的镇,通过直接放权、依法委托管理、延伸机构等方式,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方面,赋予其与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限”。2015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118 号),明确“在保持镇级建制不变的前提下,试点所在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通过直接放权、依法委托管理、延伸机构等方式,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建设融资、人事管理等方面,赋予试点镇与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限。”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我办从五个方面积极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一是推进权限下放。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紧扣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便民利民的要求,通过直接放权、依法委托、服务前移等方式,赋予试点镇发展亟需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效增强了试点镇政府功能。例如,闽侯县通过服务迁移、延伸办理等方式向青口镇下放权限84项,涵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食品流通许可等多个领域;晋江市制定了《晋江市镇级扩权事项指导目录》,下放各类与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近130项。二是调整县镇关系。对上级主管部门派驻试点镇的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派驻机构的党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任免等重大事项需书面征求试点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并由试点镇对其实行年度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其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有效增强了试点镇党委、政府对派驻机构的统筹协调能力。三是优化机构设置。以转变职能为核心,推进行政事业机构整合设置,构建符合小城镇化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架构和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了职责交叉、关系不顺、执行不畅等问题。同时,鼓励各地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设置服务当地产业发展的特色机构。例如,晋江市金井镇和安海镇根据当地旅游业发展需要,设置了科教文体旅游服务中心,加大推进旅游发展的工作力度。四是强化编制保障。积极盘活编制存量,充分挖掘潜力,进一步提高现有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同时,要求各地加大向试点镇倾斜的力度,调剂部分编制用于保障试点镇的发展。例如,晋江市共向金井、安海两镇增加事业编制近20名。五是创新用人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选派选调(聘)生以及编外聘用等多种途径,积极探索用人新机制,有效缓解试点镇编制紧缺问题。例如,晋江市安海镇在危化品安全生产检查方面聘请专家配合开展检查,有效解决专业人才紧缺问题。

二、我办下一步工作思路

在你们提出的建议中,“提升试点镇行政级别”和“扩大试点镇的行政职能权限”建议涉及我办职责。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部署,我办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如下:

(一)关于“提升试点镇行政级别”建议

闽政办〔2015118 号文则明确,要在保持镇级建制不变的前提下推进试点工作。因此,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规格仍为正科级。你们在建议中提到“泉州市的五个试点镇中,水头、安海、金井都已实现机构级别提升”,真实情况是上述3镇因列入小城镇机构改革试点,根据省委编委《关于深化小城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闽委编〔20086号)“小城镇机构改革试点镇党委、政府仍为正科级建制,其党政主要领导可由县(市、区)领导兼任或按副处级高配”的规定,上述3个试点镇的党政主要领导可按副处级配备,但其规格并未提升。

鉴于“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经济总量、常住人口及财税收入均超过了一般建制镇的水平,你们提出的“提升试点镇行政级别”建议,在前不久中央编办在湖南长沙召开的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我们也进行了积极反映,将来若中央有新的政策规定,我办将及时贯彻落实。

(二)关于“扩大试点镇的行政职能权限”建议

我办将继续贯彻落实闽委发〔201420号文和闽政办〔2015118 号文的部署,持续推进试点镇强镇扩权改革。一是推行乡镇权责清单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开展乡镇政府权责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201646号),开展乡镇政府权责清单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为小城市培育试点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加大权限下放力度。指导、督促试点镇所在县(市)政府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加大对试点镇放权力度;对试点镇发展亟需但因法律法规限制而不能下放的,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提出修改建议,争取政策支持。三是持续优化机构设置。加大机构撤并整合和优化重组力度,综合设置试点镇党政机构,探索建立“前台+后台”的组织架构模式,即以综合执法和便民服务机构为“前台”,其他机构为“后台”,推动审批和服务事项进一步向便民服务机构集中,实行“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四是进一步创新用人机制。鼓励试点镇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统筹行政事业人员使用、返聘退休专业技术干部、接收更多选调(聘)生和选派挂职干部等方式解决人手不足问题。

今后,我办还将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政府功能,积极为小城镇发展构建更加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感谢你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松声

联 系 人:李泽民

联系电话:0591-87801307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42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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