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城市管理水平的建议》(第20161169号)悉。经研究,现就涉及机构编制部门职责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随着我省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2001年以来,按照中央和省里的部署要求,我办会同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目前,全省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近半数县(市、区)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整合设置城市综合执法队伍,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合理划分执法机构与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省住建厅等部门相继推进城管工作标准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等探索,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城市管理执法标准化等工作,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去年底,中央召开了全国城市管理相关会议,根据中央和省里部署,今年2月,我办会同省住建厅、省政府法制办开展城市管理和执法情况调研,详细了解各地城市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综合执法等情况,认真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机构编制有关问题,我办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关于设立省级城市管理机构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2015年12月29日,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对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作出具体部署。2016年3月1日,住建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全国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了动员部署,明确相关工作的时间节点。在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我办会同省住建厅、省政府法制办研究提出了省里的贯彻意见,计划年内将基本完成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配置与机构设置工作。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二、关于建立城管公安保障机制问题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警察队伍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主要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中发〔2015〕37号文件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在城市管理中的主要作用是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目前,在城市管理实践中,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由公安机关直接承担外,大部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主要由城管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中央部署,省里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培训,并于2017年底前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以逐步打造一支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城市执法队伍,适应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廖世铢
联 系 人:王小龙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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