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2122号提案的答复函
闽委编办函〔2016〕83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6-08 17:29 浏览量:{{pvCount}}

 

张程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教育执法队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建议》(第20162122号)悉。经研究,现就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教育事业发展迅速,除公办学校之外,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培训、市场化教育服务等领域不断拓展。对您提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教育执法机构,各级编办应根据教育监管和执法需要核定合适的编制”建议,我办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职责情况,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我们认为,不宜再另外设立专门的教育执法机构。

一是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取得办学许可后,再按规定进行登记。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执法的主体已经明确。目前,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分别承担相关教育执法职能。

二是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教育进行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其他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目前,我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都设有教育督导机构,具体承担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是根据新一届中央政府《约法三章》要求,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各地行政事业机构编制不得突破2012年底总量。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闽委发〔20135号),明确要求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不新增机构、不提高机构规格、不新增编制。

四是按照中央《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设执法队伍”的规定,对已经成立的省级执法机构,将进一步清理。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515号)也明确要求,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把大量精力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至于人员力量问题,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可由当地党委、政府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廖世铢

联 系 人:王小龙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6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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