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类别:B类
张贵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建议》(第2017300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您的提案全面分析了我省各级法制机构的情况,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对推动法制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意义。
我办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由办主要领导陈元邦同志亲自协调办理。2016年,我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就全省法制队伍建设问题专门作了调研,形成调研报告。这次为办好您的提案,我办进一步对全省政府法制机构情况作了认真梳理、分析,并与外省情况作了对比、研究。近日,与省法制办领导又作了沟通。4月11日上午,陈元邦同志专程到省政协,与您作了面对面的沟通、商讨。
从我们调研和了解情况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深入推进,政府法制工作任务不断加重,与工作任务及外省情况相比,我省法制队伍确实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省在法制机构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充实了一些内设机构,在人员数量上也有所增加。从省一级来看,先后为省法制办增设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法律事务处,增加行政编制9名、副主任领导职数1名和内设处室处级领导职数3名,用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诉讼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去年底又将省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更名为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强化政府法制研究职能。在设区市一级来看,厦门和泉州独立设置政府法制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作为管委会办公室内设机构,其他市、县(区)采取挂牌的方式设置,也都明确了专门科室和一定数量的专门人员,具体承担政府法制工作。据统计,目前,我省设区市(含平潭)法制办平均实有人员10人(包括专门承担政府法制工作的事业单位),县(市、区)法制办平均实有人员2人。
关于提升各级法制办规格,作为同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办事机构予以设置问题。由于中央对机构设置采取限额控制,省政府工作机构限额为46个(含部门管理机构),我省目前已满。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按照有关要求新设置的医保办、国家公园管理局等机构,都因没有限额而无法单独作为厅级机构设置。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工作机构的限额,按照市、县大小的分类,从20个到40个不等,也都十分紧张。因此,目前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都予以升格或调整为工作部门设置,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下一步,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等契机,如果具备条件,我办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积极推动调整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关于增加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内设机构和编制配备问题。我们将在确保“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前提下,积极予以推动:一是省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其最急需加强的处室,结合研究省委法规机构建设问题,统筹考虑,予以适当充实力量。二是对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需由当地党委、政府统筹研究。我办将结合印发相关文件、召开相关会议、调研或督查等,予以强调、督促,积极推动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加强法制机构建设。
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元邦
联 系 人:杨春野
联系电话:0591-87818340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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