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2212号提案的答复函
闽委编办函〔2017〕49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5-09 16:52 浏览量:{{pvCount}}

 答复类别:A类

 

赵爱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教师人事关系“县管校用”的建议》(第20172212号)收悉。现就涉及机构编制部门职责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工作。200811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规定,各县(市、区)的教职工人事关系统一收归县管,中小学编制在本县(市、区)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互补余缺。20143月,我办会同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意见》(闽教人〔201429号),明确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交流片区内学校教师编制可以统筹使用,校长教师交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编制使用情况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上述规定,为各县(市、区)均衡配备中小学教师提供了政策支持。

您提出的“各县区编制、人事部门原则上于每年初以学校(含教学点)为单位核定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岗位设置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教学实际需求和教师个人成长需要统筹配置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职数,促进教学质量提升”等建议,与上述省里文件精神一致,关键在于县级要抓好落实。我办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意见》(闽教人〔201429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中小学编制管理机制,深化“县管校用”制度改革,积极推动教师校际交流。同时,鼓励各地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3号)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方式,调整优化编制资源配备,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赵志强

联 系 人:王小龙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5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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