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编办综函〔2021〕141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调整修改我厅权责清单的函》(闽水函〔2021〕124号)和《关于权责清单调整修改的补充意见》(闽水函〔2021〕198号)收悉。经审核,现将我办意见反馈如下:
一、同意你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增加权责事项7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详见附件1)。
二、同意你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取消权责事项2项(其他权责2项,详见附件2)。
三、同意你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将其中9项权责事项(行政许可3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公共服务3项)调整为7项(行政许可3项、行政确认1项、公共服务1项、其他权责2项)(详见附件3)。
权责清单中其他事项名称、子项、设定依据的调整,按照《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闽政办〔2018〕76号)有关规定,由你厅直接调整和组织实施。
附件:1.省水利厅增加的权责事项清单
2.省水利厅取消的权责事项清单
3.省水利厅调整的权责事项清单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抄送:省审改办,省数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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